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问 我是2007年一级士官退伍六级因公伤残退伍军人 请问是否给予安置工作,

更新时间:2025-01-05 12:36:08

一个71年入伍的因战五级残疾军人回答战友的问题:对于我国各省市自治区、福建省漳浦农村户口、在2011年以前入伍的退役军人、一级士官、因公六级残疾军人(革命伤残军人那是2004年以前的称谓),依据2011年11月前有效法规《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》网页链接(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国务院发布,2011年11月11日被新法规《退役士兵安置条例》所取代而失效)第十条规定:六级残疾军人只有“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,可以在企业、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;不能安排的,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,保障他们的生活。”(注:法规对于入伍前是农村户籍六级残疾军人,是有条件就有安置工作(领取在一年一次的在职保健金);没有条件就不予安置工作(领取每月一次的在乡抚恤金、金额与在职保健金相同))。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民政局在2007年,就是依据当地经济比较落后的原因,没有安置工作单位条件下,不予战友安置工作的处理,是合法合情的。

《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》第十条 因战、因公致残的二等(五级、六级残疾军人)、三等(七级、八级残疾军人)革命伤残军人,原是城市户口的,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。原是农业户口的,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,可以在企业、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;不能安排的,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,保障他们的生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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